截止至2018年10月15日,是推行新的个税扣除基数于税率的第一个申报期。也就是从原先的3500作为扣除基数调整到5000元,并且适用新的税率:
对于普通工薪阶层来说,最直接的是扣得个税少了,拿到手的钱多了那么一点点,但现在单位财务处理账务的时候,麻烦来了:
一般的企业都是本月申报上月的个税,但是按照税法规定,当月实际发放到手的工资才是税法认定的当月收入所得。所以会计有两个处理方式:一、在当月计提应付工资,按照计提工资扣税。但企业的工资一般是在人事部,财务计提的工资与人事实际发放的工资是有差额的,所以大部分企业会计都不会这样做。二、当月发放上月工资,扣税也按照上月工资扣除。这是目前普遍的做法,那么问题来了:你在10月份发放工资,按照9月份扣除的话,收入的纳税期间就属于9月份,就要按照3500的扣除基数及旧的税率表扣税,那对照新的个税改革的方案,又多交了那么一点点税。并且如果一直按照当月发放上月工资扣税的话,会计在申报时能选择的纳税期间就只有9月份。
那么怎么办呢?
这个时候会计应该主动和上级税收主管部门联系,按照新的个税基数和税率扣税,但是在系统里零申报,等到11月份的时候,再去申报10月份的应税金额。最主要的是,一定要征得上级税收主管部门的同意才可以!
记得领工资的时候,查查你的工资明细,税有没有给你扣错了!